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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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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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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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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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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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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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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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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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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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