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孝精司法[2017]法医临鉴字第3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由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联合财保孝感支公司没有证据足以反驳,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准许。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孝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大全、黎清楚、胡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孝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被上诉人周大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黎清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某一审期间提交的2003年4月9日经云梦县公证处公证的房屋买卖契,以及二审提交的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程某某长期居住在城镇。程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与他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可以证明程某某收入来源于城镇,故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合法有据。程某某从事服装零售业,依据相关规定误工费可以参照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零售业2016年度年收入为35589元,折算每天为95元,程某某起诉要求按每天85元计算并不违法,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受伤,2016年5月24日定残,故一审按180天计算其误工期符合规定。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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