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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与郭三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栾某某从郭三明处购买的猪仔因病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郭三明出售的猪仔未经检疫部门检疫而携带病毒,最终猪仔因发病死亡,给栾某某造成相关损失,郭三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1、一审在2016年9月20日向郭三明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有郭三明签名的送达回证为证,开庭时间是2016年10月19日,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对猪仔的病毒检查、栾某某的损失鉴定虽未通知郭三明参加,但郭三明既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采用上述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栾某某向郭三明主张赔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未将出售猪仔给郭三明的案外人列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关于实体方面的问题:1、一审中,郭三明对双方之间有猪仔交易的事实已经认可,二审中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故本院对原判认定双方之间关于猪仔交易的事实予以确认。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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