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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与张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鄂K×××××车辆,导致将横过道路的贺双青撞倒致死,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已依云梦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赔偿贺双青家属11万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享有追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主张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应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本案中杨某并非侵权人,故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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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牌号为鄂K×××××号的中型专项作业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致使冉启超死亡,属于上诉人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上诉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被上诉人在本次事故中对第三者依法应赔偿的数额,依据《张喜泽、张某某和冉启超非正常死亡案件调解附加协议》约定,张某某与案外人郑喜泽共同赔偿冉启超407000元(暂按50%分担),该约定金额未超过依据2014年度相关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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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法应予以采信。对于证明目的,本院再综合予以评价。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云梦县吴铺镇杨店建设新农村社区居住楼。2013年6月28日,杨双明为吴铺镇杨店村负责人,为防范建筑工地施工中的危险,杨双明向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申请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2013年6月28日,杨双明交纳了保险费20160元。同日,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杨双明,工程名称为吴铺杨店新农村社区居住楼,保障内容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20万元;同时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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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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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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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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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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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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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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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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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陆件生与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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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全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黎清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孝精司法[2017]法医临鉴字第3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由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联合财保孝感支公司没有证据足以反驳,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准许。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孝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大全、黎清楚、胡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孝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被上诉人周大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黎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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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许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陈某某是农业户口,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在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的前提下,原判根据上一年度农业人均工资计算陈某某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审中,陈某某也认可其营养费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只有鉴定机构营养期90日的鉴定意见,因此,原判认定陈某某的营养费36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财保云梦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陈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7568元;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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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某一审期间提交的2003年4月9日经云梦县公证处公证的房屋买卖契,以及二审提交的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程某某长期居住在城镇。程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与他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可以证明程某某收入来源于城镇,故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合法有据。程某某从事服装零售业,依据相关规定误工费可以参照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零售业2016年度年收入为35589元,折算每天为95元,程某某起诉要求按每天85元计算并不违法,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受伤,2016年5月24日定残,故一审按180天计算其误工期符合规定。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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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某一审期间提交的2003年4月9日经云梦县公证处公证的房屋买卖契,以及二审提交的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程某某长期居住在城镇。程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与他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可以证明程某某收入来源于城镇,故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合法有据。程某某从事服装零售业,依据相关规定误工费可以参照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零售业2016年度年收入为35589元,折算每天为95元,程某某起诉要求按每天85元计算并不违法,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受伤,2016年5月24日定残,故一审按180天计算其误工期符合规定。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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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某一审期间提交的2003年4月9日经云梦县公证处公证的房屋买卖契,以及二审提交的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程某某长期居住在城镇。程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与他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可以证明程某某收入来源于城镇,故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合法有据。程某某从事服装零售业,依据相关规定误工费可以参照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零售业2016年度年收入为35589元,折算每天为95元,程某某起诉要求按每天85元计算并不违法,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受伤,2016年5月24日定残,故一审按180天计算其误工期符合规定。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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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某一审期间提交的2003年4月9日经云梦县公证处公证的房屋买卖契,以及二审提交的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程某某长期居住在城镇。程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与他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可以证明程某某收入来源于城镇,故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合法有据。程某某从事服装零售业,依据相关规定误工费可以参照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零售业2016年度年收入为35589元,折算每天为95元,程某某起诉要求按每天85元计算并不违法,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受伤,2016年5月24日定残,故一审按180天计算其误工期符合规定。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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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某一审期间提交的2003年4月9日经云梦县公证处公证的房屋买卖契,以及二审提交的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程某某长期居住在城镇。程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与他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可以证明程某某收入来源于城镇,故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合法有据。程某某从事服装零售业,依据相关规定误工费可以参照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零售业2016年度年收入为35589元,折算每天为95元,程某某起诉要求按每天85元计算并不违法,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受伤,2016年5月24日定残,故一审按180天计算其误工期符合规定。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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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某一审期间提交的2003年4月9日经云梦县公证处公证的房屋买卖契,以及二审提交的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程某某长期居住在城镇。程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与他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可以证明程某某收入来源于城镇,故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合法有据。程某某从事服装零售业,依据相关规定误工费可以参照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零售业2016年度年收入为35589元,折算每天为95元,程某某起诉要求按每天85元计算并不违法,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受伤,2016年5月24日定残,故一审按180天计算其误工期符合规定。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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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某一审期间提交的2003年4月9日经云梦县公证处公证的房屋买卖契,以及二审提交的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程某某长期居住在城镇。程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与他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可以证明程某某收入来源于城镇,故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合法有据。程某某从事服装零售业,依据相关规定误工费可以参照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零售业2016年度年收入为35589元,折算每天为95元,程某某起诉要求按每天85元计算并不违法,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受伤,2016年5月24日定残,故一审按180天计算其误工期符合规定。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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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提供的证据一真实、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程某某一审期间提交的2003年4月9日经云梦县公证处公证的房屋买卖契,以及二审提交的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程某某长期居住在城镇。程某某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与他人签订的门面出租合同可以证明程某某收入来源于城镇,故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合法有据。程某某从事服装零售业,依据相关规定误工费可以参照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零售业2016年度年收入为35589元,折算每天为95元,程某某起诉要求按每天85元计算并不违法,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受伤,2016年5月24日定残,故一审按180天计算其误工期符合规定。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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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平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王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害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赔偿项,受害人冯友珍的近亲属张某某、张某平、张和平有权据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主张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某、张某平、张和平30000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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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审判决支持王雄伟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并无不当。王雄伟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云梦县清明河乡大份村民委员会证明、襄阳市樊城区慧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出租合同、湖北明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可以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原审判决认定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及确定王雄伟4800元/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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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审判决支持王雄伟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并无不当。王雄伟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云梦县清明河乡大份村民委员会证明、襄阳市樊城区慧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出租合同、湖北明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可以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原审判决认定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及确定王雄伟4800元/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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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审判决支持王雄伟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并无不当。王雄伟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云梦县清明河乡大份村民委员会证明、襄阳市樊城区慧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出租合同、湖北明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可以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原审判决认定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及确定王雄伟4800元/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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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审判决支持王雄伟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并无不当。王雄伟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云梦县清明河乡大份村民委员会证明、襄阳市樊城区慧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出租合同、湖北明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可以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原审判决认定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及确定王雄伟4800元/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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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审判决支持王雄伟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并无不当。王雄伟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云梦县清明河乡大份村民委员会证明、襄阳市樊城区慧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出租合同、湖北明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可以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原审判决认定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及确定王雄伟4800元/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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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审判决支持王雄伟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并无不当。王雄伟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云梦县清明河乡大份村民委员会证明、襄阳市樊城区慧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出租合同、湖北明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可以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原审判决认定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及确定王雄伟4800元/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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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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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审判决支持王雄伟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并无不当。王雄伟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云梦县清明河乡大份村民委员会证明、襄阳市樊城区慧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出租合同、湖北明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可以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原审判决认定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及确定王雄伟4800元/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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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审判决支持王雄伟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并无不当。王雄伟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云梦县清明河乡大份村民委员会证明、襄阳市樊城区慧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出租合同、湖北明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可以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故原审判决认定王雄伟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及确定王雄伟4800元/月的误工费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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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小磊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某无责任,陈宏伟负事故同等责任,邓某某无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系多辆机动车发生碰撞致第三人受伤,刘小磊驾驶鄂K×××××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吴某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邓某某5253元{(5378+400)×(10000/(10000+1000)]},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邓某某27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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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与行人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应根据其侵权过错程度向原告马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鄂0940876车辆在被告财保云梦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财保云梦支公司公司对其承保的机动车造成的损害,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原告马某某的全部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被告财保云梦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财保云梦支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另行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负责赔偿。关于原告马某某主张的2014年9月5日在云梦县惠民医院的西药费1270元、在云梦县中药材神农药店自行购买的药费600元,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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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吴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魏某某主张的事实和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确认魏某某于事故当日被送至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9天,花费医疗费用17862.42元。治疗期间,吴某某垫付医疗费用18200元。另查明,鄂A×××××号小型客车在长安保险武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投保了责任限额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4日,该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就魏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药费:经核对医药费票据,魏某某治疗花费医药费17862.42元,本院予以确认。2、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为28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9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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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黎某某等与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等3人在原审中已经举证证明了黄希仲、史利涛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对此,原审法院也派员到当地进行了调查核实,群升汽运公司没有相关反证足以推翻该事实,黄子豪作为未成年人,随其父母生活符合常理,原审判决认定黄希仲、史利涛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事实有据,认定黄子豪随父母生活并无不当。因此,原审判决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黄希仲的死亡赔偿金和黄子豪的抚养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确定,原审判决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精神。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姚伟驾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而群升汽运公司上诉所称黄希仲驾驶的车辆未年检、未购买交强险、私自改型、超限、超载等情形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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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诉李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复核,最终认定沈志新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依据交警部门最终的结论,确定由沈志新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财保仪征支公司称沈志新没有违章行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即使承担次要责任,最高也只能承担30%责任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万福运输公司在一审中要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审理,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项  目,一审判决财保仪征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某、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误,财保仪征支公司请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范围赔偿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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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六中陈贵红、张冬年两人的住院收据系云梦县人民医院经结算后出具,内容真实,应予认定,被告梁某某(反诉原告)所称不能由原告主张该两人权利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魏某某(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八为摩托车修车发票及修车配件单,该证据的来源不清,其车损应经过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确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魏某某(反诉被告)提交的证据九为交通费票据一组,票据形式一致,号码相连,缺乏真实性,考虑到原告因此交通事故确已发生部分交通费用,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用400元。被告梁某某(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三为一份租赁合同,以证明其现在住所,该合同是否实际生效缺乏相关证据佐证,如所收租金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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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景某某、熊某、熊某某、黄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熊志辉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熊志辉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景某某、熊某、熊某某、黄腊梅应当依法得到赔偿。熊志辉、景某某、黄腊梅虽为农村户籍,但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在城镇居住,且生活已融入城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熊志辉死亡赔偿金及景某某、黄腊梅的损失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云梦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且当事人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应当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受害人熊志辉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多在外地,必然会产生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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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诉仰红、喻某某、仰某某、喻某某、喻某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复核,最终认定沈志新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依据交警部门最终的结论,确定由沈志新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财保仪征支公司称沈志新没有违章行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即使承担次要责任,最高也只能承担30%责任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万福运输公司在一审中要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审理,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但一审判决计算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款  的方法有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因沈志新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万福运输公司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其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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