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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许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陈某某是农业户口,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在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的前提下,原判根据上一年度农业人均工资计算陈某某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审中,陈某某也认可其营养费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只有鉴定机构营养期90日的鉴定意见,因此,原判认定陈某某的营养费36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财保云梦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陈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7568元;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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