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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平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王某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害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赔偿项,受害人冯友珍的近亲属张某某、张某平、张和平有权据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主张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某、张某平、张和平30000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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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黎某某等与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等3人在原审中已经举证证明了黄希仲、史利涛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对此,原审法院也派员到当地进行了调查核实,群升汽运公司没有相关反证足以推翻该事实,黄子豪作为未成年人,随其父母生活符合常理,原审判决认定黄希仲、史利涛生前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事实有据,认定黄子豪随父母生活并无不当。因此,原审判决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黄希仲的死亡赔偿金和黄子豪的抚养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确定,原审判决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精神。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姚伟驾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而群升汽运公司上诉所称黄希仲驾驶的车辆未年检、未购买交强险、私自改型、超限、超载等情形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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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诉李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复核,最终认定沈志新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依据交警部门最终的结论,确定由沈志新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财保仪征支公司称沈志新没有违章行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即使承担次要责任,最高也只能承担30%责任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万福运输公司在一审中要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审理,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并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项  目,一审判决财保仪征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李某、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误,财保仪征支公司请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范围赔偿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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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神州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景某某、熊某、熊某某、黄腊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熊志辉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作为定案依据。熊志辉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景某某、熊某、熊某某、黄腊梅应当依法得到赔偿。熊志辉、景某某、黄腊梅虽为农村户籍,但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在城镇居住,且生活已融入城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熊志辉死亡赔偿金及景某某、黄腊梅的损失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云梦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且当事人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应当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受害人熊志辉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多在外地,必然会产生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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