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已归还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已归还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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