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获利赃款已全部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金额人民币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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