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甲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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