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印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印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盗窃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茆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茆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侍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侍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普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作案时刚满18周岁,盗窃手机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涉案数额2563元,刚刚达到追诉标准,且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利谅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