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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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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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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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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赔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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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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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赔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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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凌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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