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自某某非法狩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