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0.32kg,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事后张某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张某乙事后主动到捕捞水域增值放流鱼苗共1200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作不起诉处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0.32kg,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事后张某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5人事后主动到捕捞水域增值放流鱼苗共1200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不起诉处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后主动到捕捞水域增值放流,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麻某甲作不起诉处理,建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后主动到捕捞水域增值放流,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建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0.32kg,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事后向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5人事后主动到捕捞水域增值放流鱼苗共1200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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