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包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及物品,不起诉决定书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老年人犯罪,所持有的枪支多年未使用,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嫌疑人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