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从犯、自首、赔偿损失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王某某涉案资金6.9万元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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