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工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矣某某作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单位犯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补缴了税款,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有实体经营,与单纯的虚开发票为业的行为相比,在主观恶性上相对较轻,案发前被不起诉单位上海**翰德精工阀门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具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当认定为自首,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少燕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补缴了抵扣税款并缴纳了相应罚款,挽回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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