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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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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