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积极参与救治伤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其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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