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肖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拨打120救助伤者并报警,事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事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肖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