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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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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吴某甲主动报案并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被不起诉人妻子、被害人母亲张某甲表示要求从轻从宽处罚吴某甲,从挽救该家庭,帮助其尽快恢复到正常家庭生产生活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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