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谭某甲、张某甲等19人涉嫌强迫交易)(宋某某)(公开版)_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杨某甲、郭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熊某甲、郭某某、张某某还具有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杨某甲、郭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股权依法解封,冻结的银行账户依法解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凌云县公安局认定陆某甲强迫交易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扣押陆某甲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宏州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宏州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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