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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岳某某系公安机关打处的涉案人员,受岳某某的指使帮助岳某某藏匿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案发后即如实供述,物证也被找回并扣押,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蒙某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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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岳某某系公安机关打处的涉案人员,受岳某某的指使帮助岳某某藏匿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案发后即如实供述,物证也被找回并扣押,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蒙某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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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岳某某系公安机关打处的涉案人员,受岳某某的指使帮助岳某某藏匿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案发后即如实供述,物证也被找回并扣押,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蒙某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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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岳某某系公安机关打处的涉案人员,受岳某某的指使帮助岳某某藏匿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案发后即如实供述,物证也被找回并扣押,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蒙某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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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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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岳某某系公安机关打处的涉案人员,受岳某某的指使帮助岳某某藏匿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案发后即如实供述,物证也被找回并扣押,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蒙某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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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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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岳某某系公安机关打处的涉案人员,受岳某某的指使帮助岳某某藏匿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案发后即如实供述,物证也被找回并扣押,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蒙某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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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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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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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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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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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岳某某系公安机关打处的涉案人员,受岳某某的指使帮助岳某某藏匿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案发后即如实供述,物证也被找回并扣押,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蒙某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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