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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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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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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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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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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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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乙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华某乙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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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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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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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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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且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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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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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清楚,但没有证据证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温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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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达成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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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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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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