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赖严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上诉人帅正宗造成了经济损失,对该损失被告人赖严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于都县金龙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赖严的雇主,应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确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符合事实、法律,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帅正宗提出的上诉理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江西省于都县金龙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依照事实、法律予以调整。如实际发生的年限超过判决确定的残疾赔偿金、助听器、继续治疗费给付年限,上诉人可向法院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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