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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和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归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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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万华 审 判 员  王谦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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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原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原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原XX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原XX及辩护人上诉所提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支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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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举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严某与其妻子郭酉香从2012年始直至事故发生时相随外出到处打工,并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原判以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处理丧葬事宜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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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经查,经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因此,对被告人邹某某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辩护提出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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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及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丙逃逸,而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丙逃逸情节不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张某丙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按照9:1的责任比例判决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明显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尸检费、运尸费均属间接损失,应包含在丧葬费项目下,法院另行判决,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张某丙肇事后虽驾车驶离现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驶离事故现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原判未认定张某丙肇事后逃逸,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按照9:1的责任比例判决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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