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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