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起因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都没有冷静处理而发生的互相厮打并导致人员受伤的案件。且张某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并主动规劝其儿子张某乙投案自首,对其相对不起诉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阿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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