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受伤,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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