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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彬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彬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陈川鹏 审判员  王均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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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重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承担其事故的全部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124,715.9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6000元按照吉林省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应赔偿误工费4096.57元、护理费1962.4元;后期治疗费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赔偿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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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受伤,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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