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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宝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亲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得到了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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