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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闵某某有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闵某某系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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