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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任某某)(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任某某)(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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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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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于某某)(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事宜已解决、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系初犯的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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