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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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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某某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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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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