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在事发后支付了死者热西旦木家属20000元赔偿款,支付了重伤的被害人艾孜赞·吾买尔江10000元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乌鲁木齐水磨沟司法局也出具了对被告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努尔买买提·塞买提、迪力买买提·努尔买买提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院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艾某某·努尔买买提系本案肇事车辆的最终受让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本案肇事车辆的连环交易有四份书面买卖合同,合同证实最后一手系被上诉人里瓦伊丁·吐尔逊(现用名依迪热斯·吐尔逊)。里瓦伊丁·吐尔逊称因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买车时未带身份证,所以代替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签订买卖合同的辩解意见,结合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长期出入境记录和车辆实际未过户至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名下等事实综合分析,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称自己和原审被告人艾某某·努尔买买提有债务关系,所以将车辆交付艾某某·努尔买买提抵债,但无证据证实以物抵债的事实。如前所述,不能排除里瓦伊丁·吐尔逊为规避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不避让行人,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一车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占道驾驶机动车,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耿某某、曹某某的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马某某酌定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因本院已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故对该情节不再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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