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耿某甲故意伤害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耿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杨某在作案时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案发后已取得耿某乙(耿某甲的儿子)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乡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属于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乡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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