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认罪悔罪,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结合曲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案发后陈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4.陈某某与被害人钟某乙的女儿钟某甲即将结婚,二人将成为家庭成员关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情节:1.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认罪悔罪,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积极退脏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结合杨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其行为符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书面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将盗窃物品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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