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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滥伐林木是为发展生产所用,其主观恶性较小,在案发后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工具油锯一把,随案退回侦查机关自行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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