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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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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补发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损失得以挽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规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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