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到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老年人犯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