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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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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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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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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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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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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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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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