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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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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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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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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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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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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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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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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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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登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登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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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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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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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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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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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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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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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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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四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四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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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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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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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事、非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其持有的枪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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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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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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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用、非制式5.6mm小口径枪支,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其持有的枪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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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其持有的枪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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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用、非制式5.6mm小口径枪支,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其持有的枪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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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其持有的枪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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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事、非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其持有的枪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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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乌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事、非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乌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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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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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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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尼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事、非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尼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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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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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能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非军事、非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其持有的枪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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