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于案发后补缴全部虚开税款;且沈某某系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经营企业解决了当地部分群众的就业,增加了群众的收入。值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时期,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从轻处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群众稳定就业和增加收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综上,本院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认定的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退赃的情节,经检察长决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的依法上缴国库。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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