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黄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与行人无名氏刮撞后逃离逃离现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交警责任划分,原告黄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因被害人近亲属不明,该款暂由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代为收取。原告黄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故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已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原告黄某某诉请的97073元保险金实际上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的收入因此减少或丧失,使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该损失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只有近亲属才能请求和获得。实践中,有不少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向民政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死亡赔偿金。侵权人以已向这些部门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政部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各自的法定职责,“代为收取死亡赔偿金”法律并未明确授权。对于无名氏死者案件中肇事司机黄某某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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