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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 书记员: 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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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明知是无牌的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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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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