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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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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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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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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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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积极认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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