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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