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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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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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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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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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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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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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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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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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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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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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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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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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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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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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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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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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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燕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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