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数额计算方法有误,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二)项、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营刑二终字第00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项。二、再审申请人李某某赔偿被申请人毛艳、乔勃潍经济损失人民币151659.26元,原审被告人谭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支公司应赔偿毛艳、乔渤潍保险金人民币283568.26元,扣除已赔付毛艳、乔渤潍的119568.26元及赔付李滨的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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