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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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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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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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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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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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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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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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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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