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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闰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闰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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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闰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闰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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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人纠集后,逞强耍横,持木棍辱骂、恐吓、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其于2008年5月23日到乐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接受讯问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2009年6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至移送起诉时期限已超10年,且在此期间无逃避侦查行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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