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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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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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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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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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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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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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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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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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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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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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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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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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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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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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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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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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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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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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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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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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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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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由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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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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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由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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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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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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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车被值班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了送其高烧惊厥的孙女去医院就诊,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到案以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认罪认罚,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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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驾驶距离较短,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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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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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由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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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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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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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书桥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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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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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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